1. 此案舆论哗然,并非仅仅是判决中据以断案的大量“常理”、推测,还有在对“常理”与证据的取舍上的明显倾向性。原告证词里的前后矛盾不实处、可疑的笔录照片证据,都没有被依“常理”而拒绝或质疑。相反无关第三人的作证,同样没有被依“常理”而采纳和据此推断……。原告的警察儿子背景不能不与法官的徇私舞弊联系起来。最终本案的调解结果怎么又秘而不宣?
2. 罔顾证据、程序、辩护意见,这是如今法院法官判案最让人心惊的地方。知名的钱明奇案、夏俊峰案、蟹妈案等,都存在此类问题。而明显精神不正常的病人(抢劫十年案、三年案)都能被判入狱,更说明现行司法审判程序、对嫌疑人的司法援助都是一塌糊涂。
3. 所谓的无罪推定原则,其实是适用于刑事案件的——民事案件只有支持不支持原被告的主张,本没有有罪无罪一说。
关于此推定原则,可以参考下面的案件,不知报道是否完全属实——如果属实,勾陷一个人似乎很容易。
“本报讯 (记者张媛)一名女子随身携带259克海洛因,被民警控制后自称是别人馈赠的家乡食品。
近日,北京一中院一审认定该女子构成贩卖毒品罪,判处无期徒刑。
民警现场从这名上线女子手中起获一个塑料袋,经查为海洛因259克。
据该女子供述,携带的塑料袋是朋友给的,说是家乡特产,并不知道有毒品。民警多方核实,均找到女子所说朋友。
对此,法院认为,被告人所谓不知道有毒品的辩解没有其他证据予以支持,因此判处其无期徒刑,没收全部个人财产。”
——警方没有举证证明被告知情、具有主观故意动机的责任,反而是需要被告人自己证明自己没有动机和不知道。难道每个中国人都接受过毒品鉴定教育?呵
何况毒品是被告人自己生产的还是天上掉下来的?来源都没有查清。根据报道是没有“贩卖”事实的,而持有毒品罪的得定罪前提是明知是毒品,证明“明知”,排除“不知道”的可能性,正是警方的举证责任(ps,这不同于在海关机场,每个人理应知道应对自己所携物品知情和负责,有违禁品会有大麻烦)。
4. 6楼的财产来源不明罪,从法律条文上说并非有罪推定,因为它已经从法律上规定对于巨额财产,依据常理被告人应该知其来源,却不能说明合法,是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义务,所以依“财产来源不明”定罪,最高五年。如果是依贪污受贿定罪,才应该算有罪推定,最高死刑。
[ 本帖最后由 freeabc 于 2011-10-27 19:49 编辑 ]